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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新版月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1

发文字号

新卫药政函[20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新版月报的通知

新卫药政函[2011]5号

2011年4月11日

伊犁州卫生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巴州、博州、昌吉州卫生局:

  根据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全面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进行了动态监管,因以往表格数据繁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困难,现请各地、州、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件,下载地址:https//fbyaae264e046613481e99ff7aa36399656a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要求,从3月起填写新版月报,每月的月报表将于次月12日前将月报表收集、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汇总),以地、州、市为单位将纸质和电子版统一报至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玉米提 联系电话:0991-8565981(传真)
  电子邮箱:xjwstyzc@163.com

  附件:(略)

  1、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月报表

  2、月报表填写说明

  3、月报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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