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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6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沙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长沙市政府

正文内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7〕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施免费强制免疫,确保动物免疫密度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防控。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全面落实“三位一体”免疫模式,彻底消灭免疫空白点,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免疫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畜禽标识佩带率必须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免疫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实行免费强制免疫的重点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其疫苗经费除中央、省级承担部分外,全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级政府负责。防疫物资经费(消毒药物、设备器械、防护物资等)、工作经费(疫情监测、防疫监督、乡镇动物防疫站、扑疫等)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应保持扑杀补助基金的基数稳定。扑杀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含副反应补助)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长政发〔2005〕62号)的规定执行。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4号)精神,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要重视防疫队伍建设,保持市,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能和人员的稳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加强乡镇动物防疫站建设,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管机制、责任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要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每1.1万头大家畜(猪、牛、羊)、2.2万羽家禽及地理条件等因素,配备一名防疫员。防疫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竞争上岗、目标管理,工作报酬与绩效挂钩,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人员一岗三责制度。规模饲养场(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防疫费用自行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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