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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等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3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等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323号

2005年9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西部地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346号)和《西部地区医院、乡镇卫生院配备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区网络直报的覆盖面、提高疾病检测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做好全区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国家扶贫工作重点旗县、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装备计算机设备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厅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具体项目的执行和技术培训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做好本次装备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项目的部署实施工作。各盟市要根据《全区国家扶贫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和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装备计算机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盟市、旗县(市区)制定相应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制度,并配合自治区做好设备分发、接收、验收、设备安装和人员培训工作。
  为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各地要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盟市卫生局要向自治区卫生厅作出本盟市的建设承诺,旗县(市区)卫生局要向盟市卫生局作出本旗县(市区)的建设承诺,最终由乡镇(苏木)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向旗县卫生局作出实现网络直报的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和被承诺单位各一份。

  三、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按计划实现项目目标,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设备到位、运行、使用情况督导检查。

  附件:(略)

  1.全区国家扶贫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和有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装备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

  2.盟市国家扶贫工作旗县、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和乡镇(苏木)卫生院网络直报装备计算机设备分配表

  3.全区国家扶贫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乡镇(苏木)卫生院配备网络直报装备计算机设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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