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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餐饮[2014]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餐饮[2014]50号

2014年2月1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范围内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前应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所用功能及经营中最大使用量等,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对备案内容真实性负责: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二)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配料(A4纸,文本形式)。

  第四条 餐饮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按未备案处理。

  第五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于备案后5日内将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加工食品名称,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做出书面声明。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添加剂商品名称、生产者、保管人、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人及加工的食品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所在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材料存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第十条 对自制其他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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