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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6

发文字号

湘卫应急发[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6

颁发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卫应急发[2009]14号

2009年11月6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部属高校: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有网民反映部分地区在为学生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过程中存在收费现象,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经卫生部核查,网上反映的信息均为不实报道和炒作。为切实加强对全国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管理,防止接种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甲型 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密切配合,按照各省份甲型 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和指导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教育机构做好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二、开展甲型H1 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甲型H1N1流感疫苗“知情、自愿、免费接种”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其他Ⅱ类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坚持“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的原则,严禁以防控甲型H1 N1流感为由,向学生推销季节性流感疫苗和肺炎疫苗等其他II类疫苗或搭车收费。严禁收取疫苗企业回扣。

  四、各地要鼓励学校、学生及家长对学生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并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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