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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南路店等三家药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1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4]4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南路店等三家药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400号

2014年8月1日

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南路店、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分药店、新疆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星南路分店:

  近期,在现场抽查零售药店的过程中,发现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南路店、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分药店、新疆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星南路分店等3家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定点服务协议,用医保卡支付日用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费用。

  按照《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7]1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南路店(地址:和平南路204-3号,单位编码:6588035)、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30分药店(苏州路西大街342号,单位编码:65881075)、新疆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星南路分店(地址:五星路56号,单位编码:65880370)等3家违规零售药店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以上3家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希望已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履行好定点服务协议,不要用医保卡支付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同时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举报问题一经查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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