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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4年“十一”假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4]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4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2004年“十一”假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4]132号

2004年9月24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十一”节假日即将到来,为做好“十一”假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省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假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十一”之前,开展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各设区市要制定本部门“十一”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方案。要总结以往在黄金周期有关工作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针对那些在节假日期间出现的制售假劣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其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辖区内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监督管理,保障节日食品安全。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十一”节假日期间,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前安排好节日值班,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通畅。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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