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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核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1-03-31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6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正式核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1]647号

2011年3月31日

省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重新核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人口函[2010]35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保证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真正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规定,现将我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和其他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正式核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项 目   在县  (市、区)的机构   在县  以下  的机构   备注
  1   B超环检、孕检   10元   5元  
  2   放置宫内节育器   38元   34元  
  3   取出宫内节育器   47元   42元  
  4   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   90元   82元  
  5   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   75元   67元  
  6   输精管结扎术   238元   212元    含基本用药
  7   输卵管结扎术   315元   274元    含基本用药
  8   人工流产   114元   100元    钳夹,另加40元
  9   中期引产   500元   400元   含挂号、诊疗、护理、基本用药、各项检查和住院床位等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各项目结算标准包括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术前检查费、材料成本费等费用,术中、术后特殊情况及用药费用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参照当地同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费用均为财政支付范畴,一律不得向农村群众收取。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收费标准,省级医疗技术鉴定病残儿400元/例,设区市级医疗技术鉴定病残儿300元/例。此项收费为自费项目。

  四、除上述服务项目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技术服务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均参照医疗机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江西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价格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1114号)试行期已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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