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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关于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关于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5月17日

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卫生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告(2007年 第7号)”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效及暗示治疗作用。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守法诚信地开展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分局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扰乱保健食品秩序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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