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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2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5]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5]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公共卫生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05〕234号),进一步做好“涉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防治、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和选派专业医务人员,对收押、收容的“涉艾”人员进行治疗培训、指导和会诊工作。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配合市公共卫生中心做好“涉艾”人员的心理治疗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法干警的艾滋病防治医学知识、自我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二、有关医务人员和政法人员的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沪卫医政〔2004〕135号)、《关于加强本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20号)的要求执行。

  三、有关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文件要求,将涉及违法犯罪的对象纳入本市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对象范围,按照免费咨询检测流程开展免费咨询检测工作。收押、收容场所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艾滋病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四、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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