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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19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件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卫生处,兰州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规范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按照《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甘卫法监发[2004]24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进一步做好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件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母婴保健服务质量优劣事关母婴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保健工作,要按照《母婴保健法》及《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监督管理。2004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规范》中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本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准入工作。
  (一)执业机构准入。对目前仍未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均需按照《管理规范》机构准入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辖区内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尽快发放。凡涉及省卫生厅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项目,各申报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经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属于各市、州和各县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项目机构准入,由各市、州、县按照《管理规范》审批权限办理机构准入手续。

  (二)人员准入。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对辖区内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技术职称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再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妇幼保健院对各市、州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师资力量进行培训,各市、州负责对本地区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逐级培训。省级师资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家庭接生员培训。对目前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由各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家庭接生员培训,培训合格后申请办理《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程序按照《管理规范》进行,所有申请的表格均见《管理规范》附件。

  三、为便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相关证件的订购,各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所需各类证件的订购计划(见附件1)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以便统一订购和发放。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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