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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市[2011]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6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1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市[2004]79号)的实施,对我省药品批发企业改善经营条件,提升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满足全省人民用药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企业规模偏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不高仍是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引导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结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实际,现就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仓储和经营、办公场所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一)2004年5月31日前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换证前,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仓储和经营办公场所。其中 仓储面积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企业经营规模的要求:即小型企业不低于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平方米,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2004年5月31日后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仓储和经营办公场所。其中仓储面积必须符合《安徽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即县及县以下地区不低于500平方米,省辖市所在地不低于1500平方米。
  (三)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
  仓储和经营办公场所面积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将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保障药品经营质量
  (一)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兼任除行政管理以外的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职。
  (二)实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制度。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完善企业管理文件体系,夯实质量管理基础
  各药品批发企业按国家药品流通监管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国家对药品流通监管的要求,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文件得以贯彻实施。

  四、加强换证时限管理,确保换证工件严肃性
  (一)持证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市局审核符合标准后报省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延期换证的申请,省局经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换证的决定。
  (三)对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换证申请或未经省局同意延期换证的企业,省局将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注销其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市局要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及跟踪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具有自主产权的仓储和经营办公场所,确保按期换证。省局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及上述要求的企业,将视情缓发或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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