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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3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原食品卫生许可尚未到期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服务卫生监督职能未做移交之前,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餐饮单位的监管未作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按照现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办法和程序,认真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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