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1-08-08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年8月8日

  今年入夏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报告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均发生在农村自办聚餐活动和建设工地食堂,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夏秋季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特发布以下警示公告。

  一、餐饮单位、集体食堂要加强卫生管理
  1.购买食物、原料时要认真查验,严格索证,不使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原料、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
  2.加工和贮存食品要生熟分开,不混用加工工具和容器;
  3.凉菜应由专人在专间加工制作,使用专用工具、容器和冷藏设备,并认真消毒;
  4.正确烹调加工,菜豆等食物要加热煮透;
  5.餐饮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6.不使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防止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7.不要将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食品加工场所。

  二、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1.烹调食物和进餐前要洗手,接触生肉、生禽等原料后也要洗净双手;
  2.确保食品原料安全,不加工和食用野外拣拾蘑菇和野菜、死因不明的水产品和畜禽,不食用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
  3.制作和贮存食物要生熟分开,不混用刀和案板等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4.制作凉菜原料应新鲜、卫生,刀、案板等炊具要洗烫干净,现吃现做;
  5.做好的饭菜要尽快食用,需要储存食物尽量冷藏,但不宜长时间存放;
  6.隔夜食物、豆类食品必须蒸熟煮透,方可食用。
  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高发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人民群众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就餐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生健康损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