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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8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46号

2005年8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本辖区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并按国家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经费的落实和政策的支持,督促和掌握工作进展,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高危行为干预工作的逐级技术指导和评估工作,督促各地工作的开展,收集全区干预工作信息,并制定全区实施计划,测算所需经费,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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