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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5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3]2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3]250号

2013年10月15日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公安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后勤部、各地市武警支队,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 )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 )精神,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1、以“城中村”、开发区、高档社区、城市背街小巷、“大学城”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上门静点服务”。
  2、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3、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行为。
  5、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6、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四)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
  各地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卫生厅适时召开一次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日”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邮箱,通过各种形式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和高压严打态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0月25日至12月31日)
  1、各地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和医托欺诈情况,并组织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各类非法行医、医托欺诈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清理、打击。
  2、各地至少组织3次以上全市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打击行动,重点打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3、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督导检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深入巩固阶段。(2014年1月1日至8月30日)
  1、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回头看”活动,对已查处取缔的无证行医案件,跟踪查处效果,防止死灰复燃。
  2、对重点区域进行反复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依法快速处理。
  3、在本次专项行动基础上,分析出现非法行医和医托欺诈行为的原因,汲取教训,追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规范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
  (四)阶段小结(2014年1月5日前)和全面总结阶段(2014年8月25日前)。
  集中整治及深入巩固阶段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全面总结,相关信息及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卫生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各地要进行挂牌督办,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要进行督导检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牵头对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结合打击重点,认真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及时将辖区专项行动情况、进展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适时召开信息通报会、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各地要将打击“黑诊所”、严查“两非”案件、整治“医托”等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一些大案要案,跨地区、难以处理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办案的优势,上下联动,切实形成严打合力。
  (四)严厉打击,强化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采取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处到位,绝不护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行动迟缓、措施落实不力、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宣传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打击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就医优惠政策,揭露非法行医行为的危害和特征等,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案件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六)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各地要在总结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细化医疗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务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七)及时总结、按时上报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并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2013年10月30日前,报送当地专项行动方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5日前报送前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2;2014年1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附件2;2014年8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附件2。

  省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联系人:王裕健、刘明德
  电话:0451-85971182(兼传真)、85980598
  邮箱:fjc@hljwst.gov.cn

  附件1:黑龙江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忠厚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索天仁 省卫生厅副厅长
  魏新刚 省卫生厅副厅长
  邢济春 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春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福学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光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学军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谢广伟 黑龙江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韩忠孝 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处长

  成 员:姜相春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
  方庆伟 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李维东 省卫生厅法规处处长
  谢云龙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王凤民 省卫生厅医管处处长
  周海峰 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
  王永江 省卫生厅农村处处长
  梁民琳 省卫生厅新农合办主任
  姚国峰 省卫生厅社区办主任
  刘彦诚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于黎明 省卫生厅中医医政处处长
  邹明远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尹冀源 省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蒋艳秋 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处长
  郝玉宝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白晓明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刘树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处长
  李艳萍 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处处长
  张启新 省农恳总局卫生局局长
  蔡 昕 省森工总局卫生局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主 任:索天仁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姜相春 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
  谢云龙 厅医政处处长
  邹明远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王凤民 厅医管处处长
  周海峰 厅妇幼处处长
  王永江 厅农村处处长
  梁民琳 省卫生厅新农合办主任
  姚国峰 厅社区办主任
  于黎明 厅中医医政处处长
  宁国红 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刘明德 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王裕健 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副主任科员
  高桂荣 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梁 飞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一科科长
  王丹宁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二科科长
  胡开峰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三科科长
  孙建飞 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四科科长
  李宇褀 省卫生监督所血液安全监督科科长
  海 东 省卫生监督所社区医疗监督科科长
  姚少荣 省卫生监督所母婴保健监督科科长
  周时峰 省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

  附件2: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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