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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07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7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残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8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4]3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要求,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干预指导和报告一体化的监测服务网络,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残联、北京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将在全市范围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筛查范围
  北京市0-6岁常住儿童。
  (二)筛查内容
  1.根据儿童年龄特点,按照各类残疾筛查实施细则要求,对0-6岁儿童开展听力、视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残疾筛查。
  2.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及康复安置。
  3.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上报和管理工作。

  二、筛查流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要求,按照不同疾病筛查要求对儿童残疾进行初筛,初筛阳性儿童转介至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复筛机构,按照相关残疾筛查技术规范要求(附件1-6)对初筛阳性儿童进行复筛,将复筛阳性儿童转介至相应的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附件7),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
  (三)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对复筛阳性儿童进行诊断与功能评估,为确诊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和医疗需求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相应的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市妇幼保健机构。
  (四)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市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分析,市妇幼保健机构与市残联机构共享确诊残疾儿童诊断、评估、康复等信息,及时评价工作实施效果。

  三、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0-6岁儿童残疾筛查网络和信息报送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开展效果评估,保障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有关业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0-6岁儿童残疾筛查网络和信息报送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效果评估。
  (二)残联部门
  市残联与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报送机制,促进建立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统,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牵头组织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康复政策宣传。牵头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认定工作,并开展康复机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做好残疾儿童转介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区残联依据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康复安置,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做好残疾儿童政策咨询、信息登记及转介等工作。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认定工作及康复机构督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三)妇幼保健机构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业务和信息管理,对上报疑似残疾儿童实施分类登记、转介和随访管理,组织开展培训和质量评估。
  (四)专业机构
  1.初筛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和随访等工作。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上报和反馈。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
  2.复筛机构:各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辖区儿童残疾复筛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介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复筛,将复筛阳性儿童进行疑似残疾分类,并转介至相应的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做好复筛结果的登记、整理和随访工作。
  3.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对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转介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诊断与评估,对确诊儿童出具诊断评估证明书,提供康复和医疗需求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相应康复服务。将评估结果、转介、康复信息反馈至市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开展培训和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对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确诊的残疾儿童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经费保障
  (一)筛查经费保障渠道
  本市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涉及初筛、复筛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予以保障。儿童残疾诊断评估及后续康复所需经费按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1.结合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已开展0-6岁儿童免费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筛查工作情况,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初筛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按照收支统管原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筛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采取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2.儿童残疾筛查复筛机构开展五项儿童残疾复筛工作经费,参照北京市医疗物价标准由市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保障。
  (二)经费使用要求
  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政府补助经费,原则上主要用于开展此项工作所需劳务费、培训费、宣传品制作及印刷等支出。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冒领、挤占、挪用、截留问题发生,并制定详细的绩效目标,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人员应接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2.从事儿童残疾诊断评估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接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具备开展儿童健康检查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要求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和设施,参与市、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市、区卫生计生委的质控与评估。
  2.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
  各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要建立通道对转介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诊断、评估,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和医疗需求信息服务。设立联系人将诊断、评估结果,转介、康复信息等按照规定时限反馈至市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开展培训和质量评估工作。
  3.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干预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具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要求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转介要求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诊断评估等工作过程中,须在家长知情、自愿的原则上进行相应服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的初筛工作,将初筛阳性儿童信息登记在册(附表8.1),填写转诊单,转介至复筛机构,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定期上报筛查、转介信息。
  2.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转介儿童的复筛、信息录入、质控和追访等工作,登记、上报疑似残疾儿童信息(附表8.2),并转介至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
  3.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各区上报疑似残疾儿童信息汇总。
  4.市级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诊断评估,将评估结果及转介信息反馈至市妇幼保健机构(附表8.3),市妇幼保健机构审核确认后与市残联共享诊断评估信息,市妇幼保健机构将信息反馈至各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质量控制
  卫生计生委和残联建立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保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残疾筛查工作需定期开展逐级质量控制。各级质控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质控人员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限期改正。
  质控指标包括:
  筛查率:以区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转介率:以区为单位,某类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
  (五)信息管理
  1.各初筛、复筛、诊断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登记表填写儿童、家长信息及筛查、诊断评估结果。并及时将结果录入妇幼信息系统。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汇总上月筛查人次数,每季度将数据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各区妇幼保健机构于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统计表” 报送市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8.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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