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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7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09]1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99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各区县商贸流通部门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酒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大批制售假冒酒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冬明春、岁末年初,是酒类销售旺季,同时也是假冒酒的高发时期。为遏制假冒酒违法行为上升势头,维护我市正常的酒类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市商委决定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10日,在全市开展打击制售假冒酒违规违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是以检查酒类经营户制假售假违规违法为突破口,查处一批无酒类商品许可证而生产、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而经营、无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而销售的“三无行为”,端掉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打击处罚一批街面贩卖假冒酒违法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得以增强。
  二是商贸流通酒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力度,见假必打、假冒必处。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假冒酒识别能力和检举揭发制售假冒酒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建立起打击预防制售假冒酒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遏制因名酒提价、佳节将至、饮酒高峰所造成的假冒酒违法现象的上升势头,确保节日期间饮酒安全,净化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重点
  针对酒类违规违法经营的特点,突出四个重点:重点酒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加大四个力度:加大今冬明春酒类市场的检查力度,加大对重大节日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加大酒类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搞好四个结合:日常例行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城市打假与乡镇打假相结合,执法部门打假与联合酒厂打假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群众举报、社会监管相结合。

  三、阶段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月12月1日起至12月10日)。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召开动员部署会,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密切掌握本地区制售假酒情况和动向。
  (二)清查整治阶段(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以摸底线索排查重点整治对象为突破口,运用多种打假手段,查获、端掉一批制售假冒酒窝点。同时,根据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不限次数的街面大检查行动。
  (三)总结宣传阶段(2010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各区县进行情况统计、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大案要案的上报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和事例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商委决定成立打击酒类制假售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商委副主任刘天高任组长,执法监督处张建军、酒类管理处戴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协调。联系人:执法监督处曾文宪。各区县商贸流通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各区县要以“突出四个重点、加大四个力度、搞好四个结合”,以重点整治对象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查处一批“三无行为”,全面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顺利施行;全面推动打击制售假冒酒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力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二)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酒厂打假办协调配合,联合开展对假冒酒集中清查行动,重点清查宾馆、饭店、街面名烟名酒店、副食品批发市场。通过集中整治行动,震慑酒类流通违规违法行为,扩大社会影响,展示我商务行政执法队伍打击制售假冒酒违法犯罪的决心。
  (三)强化宣传,打出声威
  各区县商贸流通酒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商情通报、商贸简报不断告知、提示、宣传执行酒类备案登记证和酒类随附单必要性和重要性;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并提示多种方式,揭露假冒酒经营手段,传授防范技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防范和打击酒类违规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展示打假成果,不断提升我市商贸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形象。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区县商贸流通执法、酒管部门要随时上报行动、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和重要案情及时请示报告;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商委将进行通报。各区县请与市商委执法监督处联系,联系人:陈志方,电话63854141;邮箱cqsswzfjd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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