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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0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药流[2014]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林业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

冀食药监药流[2014]79号

2014年3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辛集、定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中药材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把加强中药材管理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品种研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技术规范;结合地产中药材特点,逐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中药材管理责任体系,严把中药材中药饮片各环节质量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中药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积极推进安国中药都建设,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产地中药材初加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食药监发[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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