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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反馈将柘荣县中医院列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8-21

发文字号

闽卫科教函[2015]3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反馈将柘荣县中医院列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办理意见的函

闽卫科教函[2015]375号

2015年8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柘荣县政府《关于要求将柘荣县中医院列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请示》(收文编号2015S37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第六条“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要求,以及我委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6号)“申报本科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为三级甲、乙等医院,同时达到《福建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指标体系》或《福建省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指标体系》A级85分以上”的规定,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应为三级甲、乙等医院。

  由于柘荣县中医院暂未具备作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条件。为保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建议柘荣县中医院扩大医院规模,加强自身内涵及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带教水平,待达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条件后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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