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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鲁质监法便字[2005]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鲁质监法便字[2005]152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质检法函[2005]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关于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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