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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3-29

发文字号

津卫财函[2011]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14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批复

津卫财函[2011]105号

2011年3月29日

  第一中心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第一中心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复函》(津价综[2011]32号),经研究,同意你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协商议定收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协议收费的对象范围是与该院签约的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参保人。

  二、该院针对上述参保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并根据患者病情、治疗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医疗服务,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药品价格及按规定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仍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三、实行协议收费应由院方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开辟独立诊区,为患者提供服务。

  四、自2011年3月14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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