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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9-12-24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

2009年12月24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卫规财字[2009]7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规定,经研究,按照补偿鉴定直接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二、省、市两级医学会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只设一个专家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病例。

  三、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四、省、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暂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010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填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接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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