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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3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9-23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47号

2009年9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秋季是候鸟迁徙和动物产品消费的高峰季节,也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易发时段。为贯彻落实全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集中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
  各地要继续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扎实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强制免疫,规范免疫档案,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秋季集中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同时,要积极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向广大养殖场(户)宣传普及防控知识,指导封闭饲养管理、落实消毒灭源等综合防控措施,减少人间疫情向动物传播的几率,继续抓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疑似疫情及时按规定上报。此外,还要继续做好狂犬病、布病、结核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疫情。

  二、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和疫情测报站等监测网点的作用,努力扩大疫情监测覆盖面。在秋季敏感季节,重点对易感动物品种,对水网地区、老疫区、野鸟活动频繁区和养殖集中区,有针对性地增加疫情监测的频次和数量。监测阳性动物要及时规范处置,对监测抗体水平低的动物要及时补免,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疫情隐患要及时消除,提高疫情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密切关注疫情动向,加强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疫情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级农牧部门要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切实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动物防疫条件核查。工商、经贸、农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大中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格监督执法。要加强对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对逃避或抗拒检疫、免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

  四、强化应急处置管理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预备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反应程序,强化应急保障,提高应急效率。要把应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落实日常值班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规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的受理和核实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疫情报告。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秋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业务部门和养殖者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对秋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做到“人、财、物”三到位,重点保障疫苗配套经费的落实,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健全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保障待遇,稳定队伍。尚未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福州、宁德、厦门、南平市和部分县、市(区)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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