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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市综[2009]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市综[2009]160号

2009年9月27日

省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的要求,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应重新申请换发新证。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及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规定,拟申请换发新证的机构,请结合以下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

  一、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机构应设置保证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的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机构,制定可行的药品信息内部审查及发布制度、程序和标准,切实开展网站药品信息的审查、发布和管理工作。

  二、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机构要加强网站内容中涉及药品的广告及信息的管理。发布药品广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批准文件,网站中不得含有低俗内容及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加强外挂广告及信息的管理,切实保证发布的药品广告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机构要做好药品信息审查档案的管理。做到审查发布的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审核程序及档案资料有据可查。同时,要定期做好已发布药品信息的备份工作。

  特此通知。

  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请到省局网站查询。

  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程序及本通知有关要求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网站除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见附件1);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s//fbya9065ea471e734a4c8f49e5e4ad3ca83c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办理换发新证中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附件:(略)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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