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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面落实“天津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1、各区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的督促、引导、帮助,实现目标: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率先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获证。

  9月30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摸底建档,分别对每个企业建立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统计辖区内已获证和未获证企业(包括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企业名单。

  10月31日,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全部取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1月30日,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取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2月上旬,各区县局对发证完成情况和QS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市局组织统一互查。

  2、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各区县局要加快许可受理工作,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材料准备,提高申请材料受理一次合格率。审查中心做好审查组长和审查员调配,尽快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所有审查员不得无故推脱审查工作。督促检验机构自接到样品后立即进行产品的发证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对同一企业的审查和检验工作不得由相同的工作人员实施。认真协调解决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许可工作中标准合理性审查工作脱节的问题。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
  1、各区县局要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承诺,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尽快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实现目标: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9月30日,要完成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的摸底建档,统计各种证照情况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和名单。

  10月31日,实现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每个小作坊必须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统一A4纸张大小),承诺书必须向所在区县质监局备案。对于目前尚未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各区县局使用全市统一格式(见附件1)进行;对于已经签订完成且其承诺内容覆盖统一格式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虑是否重新签订。

  12月上旬,各区县质监局对完成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情况进行自检,市局组织统一互查。

  2、各区县局要督促、指导食品小作坊加快建立并实施原、辅料使用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供销台帐制度(参考格式见附件3),并加强对建立生产加工台帐的监督。

  3、各区县质监局要切实加强对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的监管,对违反承诺的小作坊,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报请地方政府坚决取缔。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送
  9月30日开始,每月10日、20日、30日的12时前,各区县局应向市局食品处报告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进展情况(见附件4),包括电子版方式。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信息、重要进展随时报告。

  12月20日前,各区县局向市局食品处报送本辖区内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四、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照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统一要求,市局将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制定量化指标考核,加大督导督办,并视检查情况,对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力、行动拖沓、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批评。
  附表(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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