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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09]2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3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288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安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卫生厅决定在综合医院二级分科基础上,每个专科成立一所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按照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凡复合设置条件的单位都可申报。

  二、设置范围
  在已建成的院感、护理、血透、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的基础上,拟新建社区医疗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42个质量控制中心(附件2)。

  三、申报程序
  请按照《黑龙江省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申报单位填报《黑龙江省医疗质控中心建设申请书》(附件3),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到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
  (附件1、2、3)到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网站(www.hljsyljgglzx.com)下载。

  四、申报时间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7月15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将进行现场考察。最终结果将于9月1日前确认公布。

  附件1:黑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安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分期建设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称“质控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增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职责与职能设置
  (一)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活动;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省卫生厅重点加强对全省三级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各市按照全省医疗质量要求,参照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受省卫生厅委托,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专科质控中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计划建设的专科或专业质控中心名称。
  (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在三级医疗机构,其名称为“黑龙江省××医疗质控中心”;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
  (四)专业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拟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并根据规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性业务指导;
  2、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规范;
  3、负责制定全省本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案,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质量控制督查和质量评价;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
  4、对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评价并定期向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报告,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7、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8、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五)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7-10人,专职、兼职均可。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原则上由挂靠医院和省内三级医院相关人员组成。
  (六)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由专科负责人任质控中心主任。

  三、质控中心申请与确认
  (一)根据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符合条件单位可向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申请。
  (二)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采取自主申报的形式,省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业质控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特殊情况可由省卫生厅直接指定。
  (三)组织架构由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初审后上报省卫生厅确认。
  (四)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
  3、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报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

  四、管理
  (一)省卫生厅委托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考核方案和培训计划等,经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初审后,上报省卫生厅批准下发实施。
  (三)质控中心定期收集各三级医院的质量信息,按半年度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向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上报。同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工作重点。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将各质控中心的分析、评价等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视情况对外发布。
  (四)质控中心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周期,经评估确不能胜任的将撤消其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质控中心要本着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态度,认真履行质控中心的各项职责,为提高我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二)客观公正,依法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各质控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各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质控活动。
  (三)加强指导,协调发展。省级质控中心在履行自身职责基础上,加强对各地本专业质控工作指导,市级质控中心加强与省级相应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联系,接受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我省质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医疗质量控制协调发展。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专科质控中心要对质控中心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提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交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促进质控中心健康、顺利地发展。

  附件2:拟建立42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社区医疗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
  2、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心血管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4、呼吸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5、消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6、血液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7、神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8、肾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9、感染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0、风湿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1、综合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2、内分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3、肿瘤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4、普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5、心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6、胸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7、神经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8、泌尿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19、骨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0、烧伤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1、肛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2、重症医学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3、妇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4、儿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5、儿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6、耳鼻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7、眼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8、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29、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0、皮肤性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1、神经精神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2、整形美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3、急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4、放射影像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5、核医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6、超声诊断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7、病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8、病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39、临床输血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40、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3:黑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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