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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0

发文字号

新卫明电[2015]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2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卫明电[2015]22号

2015年3月2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9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5年3月-5月开展《献血法》《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献血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献血法》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相关部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支持、新闻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制度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血液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情况。
  3.按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了解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推动献血工作情况。
  4.血站建设与依法执业情况,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能否与当地医疗发展需求相适应,无偿献血能否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核酸检测开展情况,献血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6.落实《献血法》及开展献血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进一步落实《献血法》以及改进献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护士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围绕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相关文件情况;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以及保障护士合理待遇方面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开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和监督执法情况;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情况。
  3.医疗机构落实《护士条例》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依法配备护士数量,并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实现护士同工同酬;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护士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和在职培训等方面的权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4.落实《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
  2.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管理、监督执法有关情况。
  3.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情况。
  4.医疗机构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情况。主要包括:诊疗科目登记情况;所需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组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情况;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建立运行情况;器官分配管理情况;相关数据管理情况等。
  5.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开展器官移植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6.进一步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提高器官移植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1.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红十字会。
  2.在《献血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辖区内所有血站及二级以上用血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3.在《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10%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4.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纳入检查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任务分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自治区级自查工作,指导各地、州、市开展自查工作,组织抽查。由综合监督处牵头,医政医管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红十字会配合。
  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辖区自查工作,完成《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内容(见附件1-3,请登录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网站:https//fbyaae264e046613481e99ff7aa36399656a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文件及附件)。
  (二)实施步骤
  1.部署阶段(3月)。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自查阶段(4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卫生监督所和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4月30日前,分别将《献血法》等3个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3)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地区级抽查(5月上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县级工作开展抽查,并于5月20日前将《献血法》《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3个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3)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自查报告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4.自治区级抽查阶段(5月下旬)。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各地(州、市)抽查工作,对各地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总结上报阶段(6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地总结和汇总表,并结合自治区级自查和抽查情况,分别形成各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总结和汇总表,并于6月10日前报送综合监督处。综合监督处于6月2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为契机,以落实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卫生计生工作。以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水平,服务群众。
  2.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实施。要结合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开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行为自律。
  3.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本级各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情况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4.加强配合,健全制度。要建立合理、清晰、高效的协调工作制度,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要认真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结合卫生部门调整工作进度,尽快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责任处室联系人
  1.医政医管处
  《献血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联 系 人:苗承妍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13899928179
  电子信箱:xjwstyzc@sina.com
  《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联 系 人:李璐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13639906865
  电子信箱:xjwstyzc@sina.com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联 系 人:杨海峰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13909916620
  电子信箱:xjwstyzc@sina.com
  2.综合监督处
  联 系 人:马尔格亚
  联系电话:0991-8561762(传真) 18799187777
  电子信箱:13308777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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