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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2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09]3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9]317号

2009年6月22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和加强疾病控制系统能力建设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加强组织与协调,密切配合。同时,要结合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的有关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专项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加强督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合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提升能力,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不断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制定实验室科学发展规划,不断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按照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通过不断提升实验室监测能力,尽快达到卫生部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的要求。

  四、创新方法,探索饮用水监管新模式
  各地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新模式。逐步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公示等制度,研究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影响预警的模式和方法。各地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促进政府部门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黑龙江省200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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