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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3

发文字号

淮卫办发[2016]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淮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3

颁发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卫办发[2016]39号

2016年3月23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盐化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针对山东省济南市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第二类疫苗案件,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山东省非法经营第二类疫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李总理亲自作出批示,国家、省卫计委都及时下发了通知,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动与当地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各地要大力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宣传,做好舆论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规范疫苗管理,确保接种安全。各级疾控机构、各预防接种单位要认真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购买疫苗时要认真查验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严格执行疫苗采购、储备、使用环节等相关要求,加强疫苗出入库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第二类疫苗的可追溯性。要积极完善采购机制,实施第二类疫苗公开招标采购,并实行集中配送,确保接种安全。

  三、开展疫苗自查,强化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管理,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各预防接种点开展第二类疫苗使用情况自查自纠活动,内容包括2015年1月1日以来购入的第二类疫苗的品种、生产厂家、有效期、进货渠道、储存运输条件、库存及副反应监测情况等。请各地于本月28日(周一)下班前将自查结果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联系人:葛恒康,联系电话:8083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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