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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61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29号

2015年4月17日

李捷增等代表:

  《关于出台扶持“岛屿”乡镇发展政策的建议》(第17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9年以来,我省全面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建设,通过实施边远山区、海岛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和二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等措施,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乡镇卫生院服务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海岛卫生资源相对不足,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还不能满足居民健康发展的需求。

  2015年2月,我省全面启动深化医改试点工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对建立和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医改任务,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拟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更好地承担初级诊疗、慢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的职能。同时,我委将积极协调省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安排和落实项目时,尽量向经济相对落后的海岛倾斜,切实改善和提高海岛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条件与服务能力,满足海岛基层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本平
  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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