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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7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16]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7

颁发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6]66号

2016年6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切实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加强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职责,依法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查等工作,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及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行为;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能力和维权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对列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工会组织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从责任制、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和工作场所、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认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如实地通过信息填报系统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积极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鉴定和诊断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依法做好罹患职业病人的健康监护和定期复查工作。

  三、多措并举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县(市、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持续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力度,实施以防治矽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和以防范铅、镉等重金属危害的重点治理工程,深入开展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相结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惩处。
  (三)加快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辨识、分析、评估,实现职业卫生的有效管理。要以标杆企业为典型示范,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培训指导,督促做好动员部署、排查分级、严格管控、公告警示、治理隐患、应急管理、“一企一册”、备案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能力。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加强对技术服务过程、信息公开、技术档案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以信息采集公开、信用等级评定、失信惩戒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督促服务机构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责任保证体系和内部责任追溯机制,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范围、考核标准,规范管控技术服务全过程,保证各环节合法合规。要加强执法检查,将问题严重的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健全监管执法机制,配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要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覆盖率,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基本信息,集成和整合现有申报系统、统计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依托“智慧安监”建立具备查询、统计、分析、考评等系统功能,涵盖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执法、处罚、培训等监管信息,以及用人单位与职业病防治有关档案信息的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危害申报、统计信息、行政许可、检测评价、中介机构等数据,形成职业卫生监管数据库。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交互以及业务协同,实现职业卫生监管的科学统计、分类监管、实时监督。
  (七)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增强全民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活动,做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培训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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