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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8

发文字号

闽卫财[20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

闽卫财[2016]5号

2016年1月8日

各设区市药采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人社局,省医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精神,为做好药品(含耗材,下同)采购货款集中结算支付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以药品集中采购片区(以下简称“采购片区”)为单位,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支付工作机制,确保药品货款及时、足额、统一支付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支付工作,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药品货款集中支付结算银行。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在该银行设立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支付专用账户,对于已在中标银行开立账户的,可在确保专款核算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原有账户。

  三、各采购片区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立医疗机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规范的业务信息网络平台,明确采购订单审核、支付、校验的职责与流程,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药品货款。

  四、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之内将药品货款周转金转入药品货款集中结算专户,周转金额度由各采购片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药品货款周转金不足以支付药品货款的部分,由结算银行代垫。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于次月底前与结算银行结算上月药品货款,并补充药品货款周转金至药品货款集中结算专户。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在汇总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药品入库单据(以发票为准)后,发送付款通知单至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以托收承付方式代理付款。药品货款从药品入库验收合格当月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

  五、各级各类医保经办机构(包括省级和各市、县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要按月结算或按照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并建立周转金制度,可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上一年度1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六、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支付账户及资金应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采购片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片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足额将药品货款转入集中结算支付专户。专户收支和运行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鼓励各采购片区在集中结算支付、按时付款的前提下,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方式,并于2016年1月底前启动药品货款集中结算支付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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