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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9-12-01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10号

2009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精神,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规范和管理,自治区卫生厅在全区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前置审批工作。

  一、备案和前置审批范围
  按照开办网站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划分,凡涉及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设立预防保健类栏目、频道的网站,均应到所属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备案和前置审批。对此前已经建成的网站尚未进行备案和前置审批的,需补办备案和前置审批手续;将要开办的,必须履行备案和前置审批手续。已开办且需要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二、具体时限和工作要求
  该项工作于本公告发出之日启动,到2010年3月底前结束。网站前置备案和审批的初审工作委托盟市卫生局办理。有关事项请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网站(https//fbya7a091b890968463487f1c7b605d30fc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凡在规定期限内,没进行备案和前置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设立预防保健类栏目、频道的网站,自治区卫生厅将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自治区卫生厅在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中,定期对全区涉及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并设立不良网站举报箱,欢迎社会各界协助进行不良网站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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