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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31

发文字号

镇人社发[2016]1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镇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市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6]174号

2016年10月31日

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区(含丹徒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根据《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制度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12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义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站,少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下属站。市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细信息见附件。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可选择1家或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本人就诊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2家的,首次就诊的一家,自动成为其选定的第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过后就诊的另一家,自动成为其选定的第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已为参保人员建立医保慢性病健康档案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动成为其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参保人员选择“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参保人员建立医保慢性病健康档案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签约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致。

  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改参保人员一旦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改。如确因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而需更改的,仅限更改一次,并需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代办还需持参保人员本人和代办人员双方身份证)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丹徒区参保人员到丹徒区医保中心办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定情况查询
  市医保结算中心、丹徒区医保中心和市区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定情况查询服务。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镇江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关系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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