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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国有企业非营利性医院科室“合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1-21

发文字号

浙卫发函[2014]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国有企业非营利性医院科室“合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4]40号

2014年11月21日

衢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非营利性医院科室“合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衢市卫[2014]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的通报》(卫医发[2006]23号)等文件要求,公立医院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坚决禁止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

  浙江衢化医院与江苏三好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及海南新中南汽车维修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合作其本质为科室承包、出租科室的营利性合作项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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