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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02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2-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6]9号

2016年2月2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计委,有关省管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我省的推广运用,提高相关检验水平,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关于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医护便函[2014]407号)、《关于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4号)、《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专家评审及征求各方意见等,我们制定了“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有关内容见附件)列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管理。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执行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本项目试行范围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我省试点产前诊断医疗机构。

  四、本项目从2016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如国家和省未将其正式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则停止执行,试行价格自动废止;如试行期内国家出台新政策规定则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价格项目表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试行价格说明
250700016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基因检测通过高通量平行测序,进行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21三体、18三体、13三体)无创产前检测。标本类型:孕妇外周血血浆。标本采集、签收、处理;提取血浆游离DNA及DNA定量质控;DNA文库构建、纯化;荧光定量PCR产物检测、定量、质控;定量混合标本;待测序标本、测序仪预处理;标本上机测序、数据分析; 判断并审核结果,签发报告;按规定保存标本,处理废弃物。 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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