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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6-24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5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点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561号

2009年6月24日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执业地址的请示》(赤卫字[2008]140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康华皮肤病医院的变更执业地点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验收结果和医院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赤峰康华皮肤病医院变更到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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