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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8

发文字号

琼卫疾控[2007]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8

颁发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琼卫疾控〔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海钢公司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却疏于清洗、消毒,已经成为室内空气主要污染源。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预防疾病经空调系统传播,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在空调系统启用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二)做好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的检查、更换、清洗消毒记录。(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必须直接来自室外。(四)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有防鼠装置。(五)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准存放无关杂物。(六)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四、省卫生监督队将于今年11至12月份对我省各集中空调系统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对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擅自启用或运行中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单位,除责令停止使用空调系统外,还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监督监测结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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