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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2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2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15号

2009年12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今年上半年跨县以上外出务工人员达790万。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区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60%以上处于15-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条例》形式颁布,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能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级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部门、社会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组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目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服务均等、引导有序流动、促进社会融合的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实现全区“一盘棋”“三年三步走”为主攻方向,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核心,以构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积极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服务均等,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普惠政策时,要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要建立健全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上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孕情检查;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妇女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落实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措施,畅通诉讼服务渠道,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信息共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互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系统对接,交换信息,共享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提高信息质量。要建立与国家、相关部门、其他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为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内外协作,建立和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健全与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周边地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五)双向考核,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行专项考核评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活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落实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实行流动人口“一地问题两地有责”办法,推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

  四、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居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
  (三)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丰富考评方式,通过调研、评估和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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