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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乌鲁木齐市首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文字号

乌教发[2014]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乌鲁木齐市首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的通知

乌教发[2014]55号

2014年5月29日

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素质教育理念,加强对全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建设一批对全市中小学校起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高质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学校,促进全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为争创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13]60号)要求,教育局现启动首批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乌鲁木齐市各中小学校。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自评阶段(5月29日至6月16日)
  学校根据《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对2012-2014年的工作开展自评,尤其对不得申报的条件进行研究,若自评达到示范校标准,书写自评报告并填写《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评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阶段(6月16日至6月20日)
  申报学校于6月20日前(过期不再接收)将申报表和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交至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324或318室),并将电子稿传至指定邮箱。
  (三)评估验收阶段(10月中下旬)
  根据申报学校情况,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将下发评估验收安排,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评估验收,每校工作时间为一天。评估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学校近三年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汇报(时间限定在20分钟以内);
  2.查阅学校三年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档案资料;
  3.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4.进行师生个别访谈;
  5.实地察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建设情况;
  6.向学校反馈评估的初步意见;
  7.随机听健康教育课一节。
  (四)公示命名阶段(12月中下旬)
  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将在专家组的建议下拟定命名学校名单,拟命名的名单将在乌鲁木齐教育网公示一周,公示通过后将正式命名并挂牌。

  接此通知后,请预备申请评估的学校按照要求进行准备,未尽事宜请与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联系。

  联 系 人:徐春霞 张 栋
  联系电话:2956058 2956055
  邮 箱:zxxxljk3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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