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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去乙酰毛花苷等4个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7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2015]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去乙酰毛花苷等4个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56号

2015年5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国家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联消费[2015]69号),经研究,现就去乙酰毛花苷等4个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信息
  自2015年6月1日起,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品种将在福建省药械采购网(www.fjyxcg.gov.cn)进行挂网采购,采购周期1年。

  二、采购要求
  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和临床需要,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2.各级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公立医院应优先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3.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定点生产品种,按现行方式进行结算。
  4.各定点生产企业要按照《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在我省公布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范围内,选定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并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采购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配送工作的指导,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和配送到位率;加强对定点生产药品质量的监管。
  省物价局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
  各地在采购使用定点生产药品时,如因生产环节出现药品供应问题,应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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