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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西博会接待单位和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6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4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西博会接待单位和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442号

2007年8月16日

  呼市卫生局,呼铁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07年8月17日至8月21日,第三届中国西部(呼和浩特)文化产业博览会将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为做好西博会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确保西博会参会人员饮食和健康安全。请各单位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落实新城宾馆、内蒙古饭店、国航大厦、内蒙古国际大酒店、蒙古风情园等5家接待宾馆酒店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员及监管责任,落实西博会推荐的参展单位和参展商住宿的19家酒店监管责任人,落实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内蒙古博物院、内蒙古乌兰恰特等3家公共场所的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对以上单位要提前介入,加强日常巡查,做好相关接待单位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的重点卫生监督工作,并做好监督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及整改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情况向西博会组委会通报。监督员原则上不在接待宾馆驻会。对西博会组委会明确要求驻会的单位,要安排相关人员做好驻会全程卫生监督工作。

  联 系 人:徐玉平
  联系电话:0471-6944019、13947165970

  附件:西博会拟征用宾馆酒店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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