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8年2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和减少早产儿发生,提高早产儿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早产儿保健,对减少早产儿死亡、预防残疾发生、提高早产儿远期生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市早产儿服务管理,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现就落实国家《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北京市早产儿保健网络,规范早产儿保健服务内容。
(二)提高北京市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早产儿残疾发生,降低早产儿死亡率,提高早产儿生存质量。
二、实施对象
早产儿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主要包括:
(一)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二)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三、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制定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各区根据北京市早产儿保健服务标准(附件1)确立辖区开展低危早产儿保健和高危早产儿保健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机构职责,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各区确立名单和转诊网络向辖区医疗机构公布,并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备案(邮箱:bjswsjfy@163.com)。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早产儿保健技术指导组。
4.健全辖区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相关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早产儿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指导和开展辖区早产儿保健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管理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开展早产儿死亡评审。
6.建立早产儿保健门诊,根据北京市早产儿保健服务标准承担本机构分娩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低危或高危早产儿保健服务。对早产儿随访管理中不能处理的疑难病例,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9]14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0-6岁儿童听力与耳聋基因联合筛查诊治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33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儿童口腔保健、眼及视力保健、心理保健项目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儿童保健筛查异常转诊途径”(以下简称“转诊途径”)进行转诊,使儿童接受有效救治,提高早产儿远期生存质量。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早产儿发放《早产儿保健宣传手册》(附件2),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登记、转诊及信息采集与上报工作,按照《早产儿保健宣传手册》中随访时间和随访项目,记录早产儿在本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早产儿保健管理结果,并将结果登记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中。开展早产儿保健知识宣教。具备低危早产儿保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不具备低危早产儿保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早产儿转诊至本区妇幼保健机构。结合儿童体检记录早产儿保健情况,若发现早产儿未能及时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早产儿保健时,应告知家长到相应早产儿保健门诊接受保健服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流程见附件3。
(四)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机构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其他医疗机构工作流程见附件4。
1.具备高危早产儿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1)承担本院出生或救治的高危早产儿保健服务;
(2)可承担在本院出生或救治的低危早产儿保健服务;
(3)可指导低危早产儿至其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早产儿后续保健服务。
2.具备低危早产儿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1)指导在本院出生或救治的高危早产儿到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高危早产儿保健服务;
(2)承担本院出生或救治的低危早产儿保健服务;
(3)可指导低危早产儿至其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早产儿后续保健服务。
3.不具备早产儿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根据早产儿高危、低危分类标准指导本院出生早产儿到区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早产儿保健服务。
四、早产儿保健服务管理
(一)住院前服务管理
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要按照高危因素分级标准对孕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和评估,开展分级建档指导,对高危孕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早产儿发生。
2.各助产机构要加强产、儿科合作,在早产儿出生时,由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新生儿科医生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转入新生儿科;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新生儿需转诊治疗时,要按照北京市危重新生儿转会诊网络及时进行转诊救治,预防和减少早产儿死亡。
(二)住院期间服务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做好发育支持性护理;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
2.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3.按照《中国新生儿营养支持临床应用指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市0-6岁儿童听力与耳聋基因联合筛查诊治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6﹞33号)《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和《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等,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4.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出院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早产儿保健宣传手册》,宣教早产儿随访的重要性和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服务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查验《早产儿保健宣传手册》,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早产儿出院后保健服务流程见附件5。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参照《北京市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附件6)开展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按照“转诊途径”转诊至市级诊断机构,使儿童接受有效救治,提高早产儿远期生存质量。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部门职责任务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制定机构内早产儿诊治管理制度与转诊流程,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相关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市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各区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孕妇学校,举办世界早产儿日主题活动等,开展多途径早产儿保健知识宣传,预防和减少早产风险;结合北京市新版母子健康手册推广,开展多种形式早产儿保健相关知识健康教育,提高早产儿家长参与随访管理的依从性。
(三)加强信息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做好早产儿保健工作信息管理,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各助产机构对本机构出生的早产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辖区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并按照儿童保健年报时限要求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