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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通告2007年第4号?D?D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

2007-11-05

发文字号

江西省卫生厅通告2007年第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卫生厅通告
(2007年第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餐饮消费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省政府、卫生部的部署,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目前正组织进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单位务必遵守以下规定: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经营;禁止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加工食品;购买食品原料时必须索取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并建立原料购买台账制度;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查处率必须达到100%;对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必须达到95%以上。
  请各餐饮单位积极配合餐饮专项整治工作,主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自觉履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定责任。请广大消费者加强对餐饮单位监督,积极向卫生监督机构举报违法经营的餐饮单位,自觉抵制不安全餐饮消费行为,共同维护好我省餐饮消费安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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