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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5

发文字号

宜食药监办[2014]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宜食药监办[2014]39号

2014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高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省局下发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宜昌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保证桶装水质量安全情况:一是生产现场环境卫生状况。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和维护保养粗滤、精滤、杀菌、去离子净化等设施,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制度,是否正常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以保证空气洁净度的要求。二是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情况。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粗滤、精滤,是否确保风淋门和空气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手工灌装行为或仍保留有手工灌装龙头;是否正常使用自动灌装封盖设备;是否按要求做好生产记录、灌装记录。三是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是否有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行为。四是标签标识情况,企业要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不准虚假标注标签标识。

  二、开展监督检验。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调整检验计划,集中在8月份完成对全市范围内大桶水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三、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于8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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