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7]58号
2017年9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切实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力争将我市建成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成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总体目标,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示范战略。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使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履责能力显著增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更好落实,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程度显著提高,推动我市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更加突出政府主导。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是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经费保障。要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为抓手,积极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机制和措施,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二)更加突出问题导向。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紧紧围绕当前农兽药违禁超限、掺假造假、“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经营网络食品、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三小”业态治理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精准对接当前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三)更加突出基层基础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难在基层,重在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和着力研究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夯实基础,健全体系,提高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四)更加突出实践和创新。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创新有机结合,鼓励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推动制度创新,推动监管工作务实开展。
二、创建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市政府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和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二)坚持协调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县域协作和各层级间的工作联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抓好对基层监管派出机构的督查督办,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三)坚持全域覆盖。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同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紧紧抓住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进一步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实现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无空白、无死角。
(四)坚持全程管控。市农委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畜产品种养殖环节源头控制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紧盯“田间地头”,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五)坚持服务发展。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围绕食品质量和企业效益“双提升”,积极推进食品产业逐步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以依法监管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产业结构供给侧矛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
(六)坚持公众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将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可及性、实效性,营造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氛围,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努力和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
三、创建工作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应急办、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二)近三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区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在按规范抽样、送样、检验前提下,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平均合格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较高。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层面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成效,确保全市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四、创建工作任务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颁布辽阳市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并做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在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权重。(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食安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二)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县(市)区市场监管机构加挂政府食安办牌子,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及编制全部设置到位。出台辽阳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文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刑衔接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豆芽、大坑酸菜等食用农产品监管责任部门分工。市县两级政府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修订工作规则,定期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三)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市县两级食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数量占辖市、县(市)区总人口比例达到3人/万人口,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派出机构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且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全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经费保障到位。全市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食品安全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年度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设立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专项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按照《全国食药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要求配备执法车辆,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超过65%。[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人员经费、检测经费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积极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工作,对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投入品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经销制度。(责任单位:市农委)
(八)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按照省政府食安办要求开展全市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超、连锁食品超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处置、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并公示相关信息3项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畜禽屠宰规范管理。对定点屠宰和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执行有部署、有检查、有推动,及时查处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销售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养殖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生猪流向记录两项制度,记录要完整规范。[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本建立。制定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明确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主城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将地沟油回流餐桌行为的排查处置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推动、有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推动食品销售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方面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开展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良好行为有效规范实施。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有清晰明确的监管事权划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成效显著。试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良好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并很好执行。(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
(十三)现场检查标准规范。对辖市内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核查工作开展情况。食品企业按风险等级要求接受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围绕我市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企业制定食品行业共性隐患问题整治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放心肉菜超市”和“餐桌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并取得良好成效。完成240批次/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落实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出台政策,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市域、规范管理。乡镇(街道)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建立并执行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许可或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并落实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主体责任标准。按相关规定对在未经批准市域经营的食品摊贩坚决予以取缔。“三小”许可和登记备案卡及健康证要公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分工明确,有固定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媒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抽检、食品企业处罚等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监管责任全覆盖。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有检查,掌握辖区内监管底数,制定网格化监管台账,网格划分责任到人,建立规范完整的监管记录档案。全面推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政府对协管员有工资补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制定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与管辖学校主要领导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定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学校健康教育课中设置食品安全教育内容。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制作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板,将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风险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按规定履行日常检查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市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药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全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瞒报、漏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妥善、程序规范,有完整的归档案卷。(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十)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后处置方案,对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召回、销毁,及相关责任查处等处理程序和分工有具体规定。对辖市内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问题食品做到处置及时、溯源到位、依法依规,处置档案完整规范。按要求公开处置信息,涉刑案件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移交手续完备。(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一)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明确跨区域、跨部门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要求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有效建立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制度。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有合作机制。市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处置各环节信息共享、合作密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食品标准,企业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规定和食品标识标签规定。[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行政市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三项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辖市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各项制度,并有效监督各项制度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全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及时依法召回问题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召回情况档案,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及时上报省、市信用数据中心,保证及时、全面、准确。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食品安全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在市新闻媒体(网站)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近三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100%。[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及时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年召开至少2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
(三十二)公众认知水平较高。对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有总体安排部署,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社会公众参与度高。开展食品安全民意征集工作,有创新有成效。[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三)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到位。建立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启动实施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四)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五)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制定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数量或比例位居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六)完善追偿机制。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七)基层所设置创新。在大型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顶层设计科学高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食品安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出台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指标,逐条逐项完成工作任务,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政府食安办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广泛宣传,科学评价,确保社会共治格局全面形成。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特点,制定贴近百姓、贴近任务、贴近实际的宣传方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市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创建、积极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信息。
(三)抓好示范,点面结合,确保各项任务亮点突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和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发扬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指导,树立典型,及时推广,促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整体推进。
(四)严肃纪律,接受监督,确保创建结果真实可靠。要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要做到依法依纪、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各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绩效办、督查室要加强督导考核,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重点问题、单项工作的暗访频次。要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加强考核评估。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治,圆满完成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创建任务,在全市构建起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