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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和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10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兴和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批复

内卫疾字[2009]1069号

2009年11月30日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为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按照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和2009年全区所有的旗县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根据你局申请兴和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复核评估的请示,卫生厅组织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和自治区盐务局的有关人员,在当地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于2009年11月对兴和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核评估。通过对组织领导、健康教育、碘盐管理、居民食用碘盐合格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和尿碘水平等项目的综合评估,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要求,现确认兴和县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地区。

  希望兴和县能够再接再厉认真落实食盐加碘措施,继续做好碘盐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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