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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9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5]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9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5]33号

2005年10月19日

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中医机构、南京中医药大学:

  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进程已经过半,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拟对我省该项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带教单位是否有专人和专门的机构管理,职责明确,并认真负责地进行了日常工作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如何,特别是相关管理档案工作。
  2、带教单位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平时考核、阶段考核或督促检查。
  3、指导老师是否履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中的继承教学协议,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带教。
  4、继承人的跟师学习,临床(实践)时间以及发表论文、完成病历和撰写月记等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继承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继承教学协议进行了学习,在继承表现、学习效果、以及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的研究与发展等方面有什么典型事例,存在什么问题。
  6、在“三批师承”的教学和管理方面有什么经验,存在哪些问题,以及经费落实、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相关市卫生局中医处、厅直中医机构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组织专家组作好本次中期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20日完成本地区中期检查并将所有资料上报省中医药局。

  四、材料要求:
  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期检查表(2张),同时各市卫生局(厅直中医机构、南京中医药大学)上报本地区(单位)“三批师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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