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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新疆万盛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嘉和园分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7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5]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新疆万盛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嘉和园分店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188号

2015年4月27日

新疆万盛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嘉和园分店:

  近期,在现场稽核定点零售药店过程中,发现你药店违反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用医保卡支付日用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费用。

  按照《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7]154号)第二十二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28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取消新疆万盛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嘉和园分店(社保证书编号65880682)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希望已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履行好定点服务协议,不要用医保卡支付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同时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反映举报问题一经查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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